标签:就业指导员
尊敬的用人单位: 经市残联、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三部门研究,定于2019年10月14日至18日(共五天),对未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性补审。补审期结束后,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