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用人单位:
经市残联、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三部门研究,定于2019年10月14日至18日(共五天),对未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性补审。补审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仍未进行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详情请联系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请您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办理。 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4日
办理条件:1.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2.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3.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办理材料:1.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请正反面打印);
2.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
3.所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1)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2)该残疾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办理流程 : 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可通过“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或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
相关政策:1.《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
2.《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京残发〔2019〕38号)。
办理机构:各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
在线办理:符合网上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通过“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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